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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5月25日 00:00  点击:[]

衡阳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选修课为面向全院各专业本科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类教育课程。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为了进一步落实《衡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加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提高选课及考核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课条件

1、申报开设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他教师如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或对所开设的选修课程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并能独立授课,有一定教学经验,经学院审定认为教学效果符合要求的,也可申报开设。

2、申报的公共选修课必须有经过系(院)认定的完整的教学大纲,有参考教材、讲义或指定参考书。

3、申报开设全院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将开设课程的申报材料报所在系(院)审查,经审查合格者,由各系(院)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然后公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

二、选课原则

1、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为我院在校本科生。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参加选课,第二学期开始选课。教务处及各系(院)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选修课信息(包括课程简介、开课课表、任课教师等),学生按照个人基础、特长和兴趣自愿选学。

2、学生每学期只能选修1门公共选修课程,在校期间学生应跨学科、文理均衡修满4个学分。

3、一学期因有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专业考察等实践活动而不能保证学习时间的学生不得选报公共选修课,以免影响课程教学进度及个人学业。

4、某些公共选修课因教学的特殊需要或受教学设备的限制,由任课教师建议,开课系(院)主任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在选课前公布限制人数(按各专业各年级人数比例划定)。

三、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8周前,教师向所在系(院)申报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

2、第8-9周,各系(院)对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教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课程设计进行审查,并将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申报表交教务处审定。

3、第11周,教务处向全院学生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名称及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通知选课。

4、第12周,各系(院)组织学生选课。学生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学生选课登记表》,由班长(或学习委员)集中送学生所在系(院)汇总,经系(院)主管领导审查后,按选修课程整理出学生名单一式二份(附电子表格),一份送开课系(院),一份留学生所在系(院)。各开课系(院)将学生选课登记表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再按课程汇总后向各系(院)学生公布。

5、凡选修人数不足40人的课程暂缓开出,选报该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凡连续两个学期学生选修人数均不足40人的课程(以考核人数为准),将予以停开。

6、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到教务处教务科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科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开课系(院)。教学班名单由教务处提供给任课教师。

7、公共选修课所用教材,由任课教师选定版本,开课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可自愿购买。

四、纪律与考勤

1、从开课后第三周开始,由各教学班班长负责学生考勤。教学班班长由任课教师指定。

2、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次,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一次以上,由开课系(院)批准。

3、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成绩考核。

4、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三次旷课或教务处、开课系(院)抽查累计三次未到课者,取消其听课与考核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院),予以通报批评。

5、任课教师对学生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填写考勤记录,交系(院)存档。

6、公共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向本系(院)主管教学领导报批,再报教务处批准,然后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随意调课或停课以教学事故论处,并取消授课教师一年内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考核需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完成。考核方式灵活多样,由任课教师自定。考核成绩实行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2、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工作;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报送开课系(院),开课系(院)将成绩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系(院)。学生所在系(院)及时将学生成绩输入电脑。

3、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重修或改选,不计入留、降级或退学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重修或改选需按规定交费。

4、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数,不予毕业。

六、工作量及课时酬金计算

1、每门公共选修课程课时酬金发放办法,即讲师、副教授、教授每节课课酬标准分别为:25元、30元、35元,选课学生人数超过50人的课酬,按每增加10人(四舍五入取整十)增加单位课酬的10%计算,每个教学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20人。

    2、一个教师同一学期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教学班级讲授同一门公共选修课程,不计重复课。

3、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将酌情扣减课时酬金。

七、附则

1、本办法从2004本科学生开始试行, 2003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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