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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编辑:教务处   2018年11月30日 16:44  点击:[]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管理,加强教材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衡阳师范学院教务处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材是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推进教材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包括教材编写、教材选用、教材征订、教材采购与发放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院两级教材工作委员会是指导我校教材建设的组织机构。

1.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审定教材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学校教材编写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审定教材选用计划;评选优秀教材和指导教材研究、评价工作等。

2.院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落实教材建设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组织本学院申报教材编写立项;负责制定本学院教材选用计划并审核选用教材的质量;负责组织各班级领取发放教材,负责教师用书的领取发放等。

第四条  教务处是教材建设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全校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制定教材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全校教材征订计划的审核工作;组织学校自编教材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优秀教材评选工作,落实教材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教材研究、评价工作;负责按审定的教材征订计划采购教材;协助教材的发放和费用的结算工作;负责统计学校每学年度教材使用情况,并按省教育厅要求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等。

 

第三章  教材的编写

第五条 鼓励教师编写高水平教材。教材编写可以通过自主编写、教材立项等方式开展,教材内容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特色鲜明。

第六条 教材编写原则

1.科学性原则。凡教材编写必须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符合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系统性原则。教材编写应注意系统地反映本学科的发展全貌,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内容有序衔接。

3.创新性原则。根据学科发展和教材建设的现状,注重理论创新和教材内容的新颖性,避免重复建设。

4.适用性原则。满足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实践教学要求。

第七条  教材编写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重点教材、规划教材的立项申报工作。鼓励教师开发立体化、多媒体教材,编写与课程配套的实验教材,编写与教材配套的实验指导书以及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资料等。

第八条  教材编写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编写教材前先由编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编者要认真研究、分析国内外同类教材的特点,在总结教学改革与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确定教材内容。教材编写大纲要以教学计划、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经院(系)讨论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教材编写的依据。编写完成后,将样书交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自编教材的出版发行。教材编写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推荐有关出版社出版、发行。自编教材包销数量,根据学校实际使用量和可使用时间合理估算,由主编申请、院(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原则上是不积压、不报废。自编教材经批准后一般使用3年,师生反映比较好的自编教材,3年后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再次申请。

第十条  自编教材的奖励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确因教学需要,必须自编讲义时,应经教务处同意后,所在院(系)方可组织力量编写,所编讲义应送样本到教务处备案。若需支付费用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一起核定成本金额。

第四章  教材的选用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1.选优原则。教材选用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标准。在同类教材中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规划及重点教材和获奖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凡是“马工程”教材涉及的专业课程,应优先统一选用“马工程教材”。

2.适用原则。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先进性,切实提高教材的适用性。

3.选新原则。应结合专业发展和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教材,尽量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4.统一原则。教学大纲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应选用同一种教材。特别是全校公共课程、平行班级较多的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不能因任课教师不同而随意订购。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包括实验教材)。某些课程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需增发其他教材的,须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选用。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教材选用计划一经确定,若该门课程教学内容无大的变化,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23年),不得随意改动。确因课程计划调整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适应课程教学的需要时,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重新选用教材。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组织院教材工作委员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学校规定的教材选用原则,对教材的选用进行认真的研究与讨论,确定各门课程的教材选用计划,严格把好教材质量关。

第十五条  自编教材经学院、教务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长审核通过后可选用。凡未经评审通过的自编教材,一律不得进入课堂使用。自编教材的主编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副主编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编写人员须有一定教学、科研经历,一般应主讲过本课程两轮以上。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要全面、准确地阐述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取材合适,深度适宜,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   教材的征订

第十七条  教材征订由开课单位负责,要求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分别于每年5月中旬、11月中旬发布秋季、春季教材征订通知;

2.相关课程负责人依据教学计划认真填报《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征订表》,报学院审核;

3.各学院经审核汇总的教材征订计划分别于6月初、12月初报送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汇总、审核全校教材征订计划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5.审批完成的教材征订计划由教务处于当年6月底、12月底报教材供应商统一订购。

第十八条  公共课程、跨学院课程的教材,由开课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确定后报订。选修、辅修课程教材,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根据已确定选修、辅修的学生人数提出征订意向,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统一填单报订。 

第十九条  教学参考资料(包括与教材配套的磁带、教辅资料、习题集、习题解答等)原则上不予征订。如确有需要,二级学院可以提出申请,但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的教材征订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把好所订教材的质量审批关,同时要仔细核对征订数目,教材订单要在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因二级学院没有按时提交教材征订计划导致新学期教材不及时到位的,责任由二级学院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临时增订或改订的教材需单独填报《教材增(改)订申请表》,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予征订。教务处积极配合,尽量保证教材的及时供应。

第六章  教材的采购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材采购实行统一招标供应制。教材采购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招标采购流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预订和采购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教材。采购中教务处与中标供应商和二级学院及时沟通,采取提供教材选用目录和进行教材样书巡展等形式介绍、推荐优秀教材,确保尽量选用高质量的优秀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材一经征订、采购,须按计划使用。凡经二级学院签字同意征订的教材,采购到位后不及时组织学生领用或在发放时出现教材与课程不合,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二级学院负责。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多订、漏订或错订而影响影响教学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在教材订购时,如发现无法按时完成征订计划内容,应及时与相关学院联系,共同协商,调整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征订的教材因出版发行原因造成教材不及时到位或确实无法落实时,学校教材中标供应商要及时告知教务处并通知相关二级学院,以便采取其它措施解决。解决办法应书面记录,以备存查。

第二十六条  选修课教材采取学生自愿购买方式。学生领取教材时,应当面核对教材名称、编者、出版社、版次、数量、价格等,并在购书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教材、自编讲义、影印资料等带入课堂售卖给学生。违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教材由中标供应商发放、教务处协助,以班级为单位统一领发。学生认真清点教材的种类及数量,确认后签字。二级学院申报征订的教材,一经发放到学生手中,原则上不予退换。

第二十九条  教师领用教学用书须填写《教材领用单》,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批后,由各院(系)教学秘书负责按照本院(系)任务安排和教材使用计划,统一领取。

第七章  教材费管理

第三十条  教材费的收取与结算,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厅〔200611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材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53号)等文件精神。

第三十一条  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取标准,并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第三十二条  教材费原则上应通过刷卡收取,并开具正规票据。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原则,将教材费余额通过银行卡退还给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籍异动(含休学、退学、转学和开除学籍)学生预缴的教材费,应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时据实结清。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办法》(院教字〔20155)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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