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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编辑:教务处   2018年11月30日 16:47  点击:[]

衡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研是促进教学水平和质量提高的重要途径。加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是推进教研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奖励取得教学研究成果的部门和个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奖励范围

(一)教学成果奖;

(二)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四)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研究著作;

(五)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六)教学比赛获奖;

(七)学校认定的其它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原则上应是以衡阳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我校在职在岗(以成果发表时间为准)的教职工为第一完成者(或作者)的成果,以下情形除外:

(一)合作取得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由政府颁发的成果奖),衡阳师范学院为第2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在有效排名内取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按表1奖励标准的1/N(N为个人排名顺序)给予奖励;为第3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在有效排名内取得的国家级奖励,按表1奖励标准的1/(2N)给予奖励;

(二)在非本校教职工主编的教材或教学研究著作中担任第二作者的本校教职工,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3款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不重复奖励。如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得奖励,只取最高档次奖励。获奖成果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只奖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其他人员的奖励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按表1的标准进行奖励。

1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成果类别

成果等级

奖金 (万元)

1

国家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30

二等奖

15

2

湖南省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5

三等奖

2

3

校级教学成果奖(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标准参照教学成果奖相应等级的50%进行奖励。

第六条  国家级优秀教材按照上级奖励1:1.5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部级优秀教材按照上级奖励1:1配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或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学校按表2标准进行奖励:

2 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奖金(万元)

1

学校认定的一级期刊《教育研究》等、《人民日报》、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1

2

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中国高教研究》等、《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

0.6

3

CSSCI来源期刊

0.5

4

CSCD核心来源期刊

0.3

5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摘录、国外期刊

0.2

6

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来源集刊、CSCD扩展库来源刊、CSCD收录

0.1

7

北大一般核心期刊

0.08

8

一般省级期刊

0.01

注:发表的论文少于2000字,按表2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主编且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研究著作、教学辅导书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研究著作,字数达15万字(含)以上奖励3万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研究著作,字数达15万字(含)以上奖励1.5万元;

2.字数在10万-15万之间,按出版社的级别折半奖励。低于10万字的不予奖励;

3.对于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第一作者非本校教职工的合作教材、教学研究著作,我校教职工为第二作者的奖励0.5万元,在非本校教职工主编的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教学研究著作中担任副主编的本校教职工为第二作者奖励0.4万元;

4.出版的第二版教材或教学研究著作按第一版奖励金额的50%奖励,第三版教材或教学研究著作按第一版奖励金额的30%奖励,以后再版视修订内容的多少给予适当奖励,金额不超过第一版教材或教学研究著作奖励金额的20%

5.教学辅导书奖励0.2万元。

第九条  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单列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校一般按进校经费11.5配套奖励,但最高配套奖励经费不得超过30万元,其中重点项目配套奖励后经费总额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一般资助项目配套奖励后经费总额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学校采取成果收购办法,奖励1.5万元。

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省级有经费资助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按进校经费11配套奖励。其中重点项目配套奖励后经费总额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一般项目配套奖励后经费总额不足1万元的补足1万元。对立项不资助项目,学校采取成果收购办法,奖励0.5万元。学校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配套奖励不超过15万元,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配套奖励不超过5万元。

2.项目结题后,学校给予项目组研究津贴,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津贴金额=A×进校经费金额(万元)×0.4万元。 

凡获得校外立项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立项档次按如下标准计算津贴:

1)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相同级别的项目,按A = 1.5计算;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A = 1.2计算;

3)衡阳市教育局立项资助项目或相同级别的项目,按A =0.8计算; 

4)横向研究项目,按A = 0.4计算; 

5)凡获得国家级立项不资助项目,根据学校资助金额,按A=0.5计算。

3.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津贴,在该项目经过中期检查达到要求后发放一半,项目结题后发放另一半。

第十条  教师参加教学比赛活动,包括: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国家级权威组织机构组织的教学比赛获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权威组织机构组织的教学比赛获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校级教学比赛,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序号

类别

奖项

奖励标准(万元)

1

国家级教学竞赛奖

一等奖

0.8

二等奖

0.6

三等奖

0.4

2

省级教学竞赛奖

一等奖

0.4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3

校级教学竞赛奖

十佳(青年)授课教师

0.2

 

第三章 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申报、受理、审核与奖金发

第十一条 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的成果为当年度11日至1231日所获得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由申报者所在部门统一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者应当提交成果原件和相关附件,如获奖证书、著作、论文原件和复印件等。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和有关附件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CD核心来源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来源期刊为准,CSSCI来源期刊以南京大学最新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于每年年底分别集中受理教学研究成果、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因出版原因未申报当年成果的可于次年补报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分别负责审核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及成果、教育规划项目及研究成果,并登记和建立成果档案,公布本年度成果及奖励情况,报学校审发。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的,一经核实,学校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金额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正常调离人员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按上述规定予以奖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人员,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中所涉及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且均为税前性质,应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争议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11日后获得的成果和项目(项目以立项文件为依据),原《衡阳师范学院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院教字[200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衡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教育规律,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面向全校广大在职教职员工,坚持“以立项促教改”的指导思想,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道德和严谨的科学工作作风,严肃认真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严禁剽窃、伪造成果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  教务处和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教务处负责组织湖南省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工作。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为三类:一是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主管部门立项项目及教育学()会立项的纵向项目;二是与其它单位合作的横向项目;三是学校立项的项目。

第六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我校在职专任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工作经历或相关前期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教学一线、中青年教师倾斜

3.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所申报项目的研究成员,包括项目主持人在内不得超过5人。

4.项目主持人已承担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主持申报同一来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5. 项目主持人已承担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被撤项者,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报的选题应基本符合申报选题指南要求。校级项目的选题要立足本院(系)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和特色需要,符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要求。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如实填报,先向所在院(系)提交项目申请书和必备的附件材料(包括申请书电子文档、前期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查新报告等),经研究人员所在院(系)初审同意后,由各院(系)统一按规定时间提交所有申报材料。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报材料报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

第九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每年4-5月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等校级以外其它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根据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操作。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组织评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才能参加评审;

2.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当年项目的立项指标并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拟立项项目;

3.组织评审部门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经费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学校行文公布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项目选题符合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

2.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切实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4.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5.近3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没有明显创新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立项;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或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制。校学术委员会或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获得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票数的方能通过评审立项。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项目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有家(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透露项目评审会议内容;不得在正式公布评审结果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不准接收项目申请人任何托请、宴请或礼物。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教务处或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资助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项目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校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省部级项目一般为3-4年(以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文件为准),特殊情况可经申请审批后延期1年。

2.校级项目主持人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不适宜再担任主持人的,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院(系)要及时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报告。经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后,该项目主持人由项目组成员中排序第一的我校教师担任(以项目申报书中的项目组成员排序为准),如排序第一的教师不符合主持人条件,则自动后延;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主持人如出现上述情况,项目主持人的更换问题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作为更换与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档案,归档内容包括: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材料、结题材料和必要的技术性、政策性文件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负责日常的督促检查以及为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五章  项目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根据各个项目的研究计划,定期集中开展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的有关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须按要求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并要按要求装订成册。项目中期检查申报材料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查,审查情况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通报,审查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各院(系)是项目中期检查与管理的主体,院(系)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院(系)要确定专人负责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并报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报请学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中止或撤销其研究项目: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项目;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4.无故不按时提交项目检查相关材料;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财务处追回所用经费(含学校配套部分),且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二条  凡受资助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成果,均需在成果上标明该项目的资助来源,否则不予结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主持人要按照学校要求和研究计划提交结题报告书及相关佐证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包括项目研究报告、已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实物照片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及说明,接受学校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汇总结题材料并聘请相关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通报,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申报计划完成了研究和改革实践任务;

2.研究项目取得了预期的成果,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预期成果相符。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结题,主持人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至少公开发表研究论文1篇,否则不予结题。国家、省部级项目的结项按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提交的论文与项目研究主题相关性低的,不予结题;所提交的论文是在非法刊物上发表的,直接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对项目已到期但不能如期结项的可申请延期,并填写《衡阳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延期结项申请表》,并提出充足的理由予以说明,方可延期。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结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即一年),如在同意延期后一年内仍未能结题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直接按撤项处理,且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确需延期,须提交延期报告,并经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每年拨出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资助校内外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各院(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按进度安排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进行开支,项目研究无关开支不予报销。各院(系)和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好报账关。对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相关责任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类项目建立经费使用手册,项目经费报账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在中期检查通过后可报销50%的研究经费,其余研究经费结项后报账。

第三十二条 不能通过中期检查的校级项目,撤销其研究经费,不能通过中期检查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停止其研究经费报账。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管理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管理费按项目进校经费的5%提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时,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可视情况撤销或终止项目,停拨项目经费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教育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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