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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教务处   2018年06月29日 10:46  点击:[]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教字【201825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8627


  

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践教学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经费是指用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见习、实训、考察、写生与采风等)的相关经费。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包干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实践教学经费实际使用部门对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经费标准和学生人数编制下一年度各年级各专业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教务处汇总、审核,编制学校实践教学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 二级学院在每学期的前2周,制定本学期各项实践教学活动实施方案和具体经费开支计划,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经费标准审核后确定各项实践教学经费,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开支范围

(一)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打印费、装订费等,按不低于总经费的30%的比例直接发放给学生。

(二)开题、中期检查、评审、答辩等环节的劳务费。

第八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

(一)学生开支经费

1.学生参加实习活动的补助,分散实习经费按标准全额发放给实习学生;

2.学生交通费、保险费、住宿费门票费等;

3.学生集中汇报的活动费用等;

4.学生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40%

(二)实习单位开支经费

1.实习单位管理费;

2.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劳务费;

3.接待实习单位的招待费。

(三)教学部门工作经费

1.联系实习单位、检查和指导实习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2.实习图书资料费、材料费等;

3.教学部门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九条 校外见习、实训、考察、写生与采风等经费开支范围

原则上只用于与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开支,包含学生补助、交通费、保险费、住宿费、门票费、校外指导教师劳务费、校内指导教师差旅费、学生集中汇报活动费用等。

第十条 教师因检查、指导学生实习产生的差旅费用,在包干经费内开支,教师指导实习工作量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不在实践教学经费中开支校内指导教师劳务费。

第四章 经费标准

第十一条 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经费标准如下:

项目

经费标准

备注

毕业论文

(设计)

100/

发放给学生的打印费、装订费不低于30%

实习

集中实习

校外实习时间12周为400/生,每增加1周增加100/生,最高不超过600/

校外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2周,教育实习中实习单位管理费不低于20%

分散实习

200/

全额发放给学生

校外见习、

考察、实训、

写生、采风等

市区内(不含校内)15//生,市区外(含南岳区)25//生,省外35//生,最高不超过40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91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校教字[200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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