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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教务处   2018年11月30日 15:2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凝练专业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本科教学工程”“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1226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十三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启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5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本科专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省级及以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按照有关文件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立项条件

1.申报专业必须满足“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求,符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建设成效良好,原则上至少已培养五届毕业生,生源稳定,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评价良好。

2.专业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管理有保障,改革见成效,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措施。

3.具备较好的学科支撑和专业建设基础,具有良好的师资力量,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在同类专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毕业生社会声誉好。

4.专业具备较好的协同育人基础,专业改革建设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与相关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有合作共建关系,校内外协同育人措施切实可行。

5.专业改革负责人及团队有改革研究工作基础,有改革热情,富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丰富的专业建设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改革团队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6.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采取限额推荐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方式立项。

1.二级学院按照计划限额申报。二级学院依据发展规划、办学定位、专业水平、服务面向等实际,自主选定1个专业,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申报书,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专家评审的结果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立项公布。

第三章 改革与建设内容

第五条  项目改革与建设的主要内容

1.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立足学校办学定位,主动对接社会需求和学科前沿,注重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发展需要,找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明确专业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全面优化人才培养方案。要按照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要求,根据生产、服务的实际技术和流程构建知识教育体系、技术技能训练体系和实验实训实习环境。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化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个性化培养,凸显专业综合改革质量和个性导向。

2.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本科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团队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培训机制。积极探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机制与模式,建立教师联系行业企业、实务部门的相应制度,组织实施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聘请行业企业、实务部门专家到校担任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实施专兼结合。

3.改革专业课程体系。以专业改革目标为导向,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整合课程资源,加强专业核心课程群和特色课程群建设。着眼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专注培养学习者的技术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借鉴国内外课程改革成果,建立常态化的教学内容更新机制。探索满足学生学习自主性和开放性需要的多样化课程,包括理论课、讨论课、作业课、实验课、实践课等。

4.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课程改革有机融合的激励政策及机制,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将互联网最新技术融入课程建设,打造高水平高质量在线开放课程。通过校企合作、校校合作联合开发在线开放课程,丰富并共享优质课程资源。建立相应的教材管理制度,选用优秀教材,组织教师参与教材编写,与企业行业合作编写教材。

5.改进教学方法手段。要更新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法,强化师生互动、生生交流,注重因材施教。改革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和项目化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把学术前沿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创新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创新活力。要大力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推动信息化教学、虚拟现实技术、数字仿真实验、在线知识支持等应用。

6.创新协同育人机制。探索建立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建立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要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课程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双师型教师培养等方面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深度合作,积极探索校企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7.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验、实训、实习环节,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实训实习的课时占专业教学总课时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大力加强实验条件和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资源分配机制,着力推进校内外各类教学科研平台开放共享。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学生创新精神、社会适应力、就业竞争力等培养和训练,融入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和实践教学各环节。将企业技术革新项目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把行业企业的一线需要作为毕业设计选题来源,全面推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加强实践教学考核评价,建立实训实习质量保障机制。

8.促进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创新实验计划,参与科学研究,参与创业实践,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竞赛。

9.推进教育国际化。树立开放的、国际化的办学理念,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积极开展师资队伍海外访学,优秀学生双向交流和联合培养,引进海外名师授课,引进国际学术前沿课程和教材,参与国际教育教学与评估。

10.推动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形成有利于教师潜心育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辅相成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4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与各院系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专业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革工作,保障改革工作有序、稳步进行。

第八条 “十三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学校宏观管理下的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制。

1.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立项评审、年度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2.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为项目责任人。各试点专业成立专业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保证专业综合改革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宣传、展示、应用项目建设成果,定期向学校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年度考核)

1.项目实施两年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含考核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2.中期检查(年度考核)与验收结果作为经费资助及立项持续建设的重要依据。中期检查(年度考核)未达阶段性建设要求且限期整改未达要求的,停止划拨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期满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验收要求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所确定的要求进行验收评估和绩效考核,并提出验收结论。

2.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3.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行限期整改,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并制订延期建设方案,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项目最长延期一年。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在建设期内,在学校检查的基础上,还需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其成员,不得更改专业及其建设任务。若需更换项目组成员,对项目建设任务作重大调整,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撤销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教务处可以做出撤销立项的决定。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所有级别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依规定返还全部建设经费。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至中期检查一直未按专业建设计划和任务开展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业建设负责人或建设任务。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4.违反财务制度与纪律等。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总结与推广

1.学校不定期组织召开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成果交流会,及时发布建设信息,促进专业建设成果的实施与推广。

2.各试点专业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总结提炼,对改革举措、改革成效,尤其是体制机制方面取得的有益经验要及时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交流、宣传推介。试点专业要建设网站,设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栏目。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每学期至少报送3条工作信息和经验材料,充分发挥试点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校级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将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每年拨付5万元)。省级及以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按相关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学校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扎实编制预算和决算。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经费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师资队伍建设: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专业教师引进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进修费、差旅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用于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改进教学形式、改革教学方法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版面费、会议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3.课程教材资源建设:用于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等资源的开发、制作及共享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教材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系统开发费等。

4.实践教学改革:用于实验实践、指导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改善本科生实验实训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基本建设支出;建设期内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比例不得超过40%

5.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用于开展提升本科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技创新及竞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外聘人员指导费、学生竞赛奖励等。

6.国际交流合作:用于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交流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联合培养学生,共建品牌专业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外请专家的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工作酬金等。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管理

1.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按照支出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强化预算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支出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2.经费报销程序

1经办人签字;

2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

3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签字;

4)教务处审批签字。

5财务处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已进行建设的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按此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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